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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市人才工作督查暂行办法

点击数: 发布时间:2008-12-17  选择字号:      

(滁人才[2008]3号)

关于印发《滁州市人才工作督查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各县(市、区)委,市直各单位党组(党委),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,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:

  经研究同意,现将《滁州市人才工作督查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
滁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

2008年3月6日

滁州市人才工作督查暂行办法

  第一条  为贯彻落实党管人才原则,及时掌握全市人才工作进展情况,保证人才工作重点任务的完成,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,根据中央、省、市委有关加强人才工作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 滁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人才办)负责对各县(市、区)、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属高等院校、大中型企业的人才工作进行督查。

  第三条  人才工作督查事项主要包括:

  (一)贯彻执行中央和省、市委人才工作方针、政策、制度的情况;

  (二)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各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;

  (三)各县(市、区)和市直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;

  (四)制定并执行人才工作责任制的情况;

  (五)上级领导同志有关人才工作重要批示,市人大代表、市政协委员有关人才工作议案、提案的办理情况;

  (六)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。

  第四条  督查实行专项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。

  市人才办根据需要对部分市直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等,就本办法所列有关督查事项进行专项督查。

  市人才办于每年年中、年末对各县(市、区)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,就本办法所列督查事项进行全面督查。

 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、查阅资料、召开座谈会、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。

  第五条  市人才办负责将督查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,并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。

  第六条  各县(市、区)人才工作领导小组、市直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工作进行督查,并将督查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才办。